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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习国学对孩子有什么帮助?
来源: | 作者:law-441 | 发布时间: 2017-12-18 | 9247 次浏览 | 分享到:
本案为大型地方国企重大资产重组项目,重组方案涉及员工持股会、工会、员工安置、国有资产界定、国有资产处理处置等多方面问题,涉案标的巨大。
2004年初,被告乙某、丙某、丁某与戊某四人合伙(戊某于2004年8、9月份中途退伙)承揽了S高速W服务区的土方工程,因该工程施工方须具有相应资质,四合伙人遂挂靠某某市第R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(简称R建公司),以R建公司名义与某某集团**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,R建公司以其第Q项目经理部核算和管理该工程,丙某作为第Q项目经理部的负责人在该工地现场全权负责该项工程的管理事务。丙某持有R建公司向某某集团**公司出具的变更声明:“从即日起授权我公司丙某同志为我单位委托代理人,今后一切业务由丙某代表本公司运作。”同年5月,原告甲某与被告丙某订立口头劳务合同,双方约定:甲某自行组织人员、提供车辆,为S高速W服务区建设工程拉土方,每车XX元;由丙某验收后出具收条。后经双方统计,自2004年5月至2006年4月间,原告甲某共出动X辆翻斗车为该工程拉土合计XXXX车,每辆车的拉土量均有加盖R建公司第Q项目经理部公章和丙某签名的收据。